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(以下簡稱“疫情”)防控期間捐贈活動,加強捐贈款物的管理,根據《中國紅十字會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(yè)捐贈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盤錦市教育局結合教育系統(tǒng)實際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受贈物資,是指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學?;蚪逃姓块T捐贈的,符合學校應對疫情需要的各類防護、消毒等合法物資、符合固定資產管理范圍的各類合法資產、符合教育部教育大綱的各類教育平臺、課件、課程等。
各類捐贈物資均要求正規(guī)企業(yè)產品,符合國家各項質量標準,在保質期內,外包裝完好、無污損。各類捐贈物資不允許附帶任何商業(yè)性質的活動或者儀式,學?;蚪逃姓块T也不可使用捐贈物資進行任何商業(yè)性質活動。
第三條 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無償捐贈的各類物資都屬于學?;蚪逃姓块T資產,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變更受贈物資的產權歸屬。
第二章 受贈物資接受與入賬管理
第四條 疫情防控期間接受捐贈物資,學?;蚪逃姓块T需與市紅十字會或市慈善總會先行溝通捐贈事宜。
學?;蚪逃姓块T收到受贈物資后,需向捐贈方,按以下方式開具財政部監(jiān)制的《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(tǒng)一收據》和捐贈證明。
1.捐贈方以實物形式捐贈資產,應由捐贈方提供其自產或者外購商品的有關計價憑據(如發(fā)票、報關單、物價部門核定產品單價或近期銷售同類產品發(fā)票復印件)。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捐贈者提供的發(fā)貨清單和計價憑據出具捐贈收據;
2.捐贈方以實物形式或無形形式捐贈資產,不能提供有關計價憑據的,按照公允價值出具捐贈收入。
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,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。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如下:
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,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公允價值。
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,或者無法找到同類或類似資產的,應當采用合理的、雙方都能夠認同的計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。
第五條 學?;蚪逃姓块T接收到捐贈物資后需填寫《受捐贈物資登記表》,學校需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備案。在辦理受贈手續(xù)過程中發(fā)生的相關費用,如果捐贈方未承諾支付,由接收捐贈物資的使用單位支付。
第六條 在接受捐贈物資時應當履行驗收程序,物資種類、數量和質量須經捐贈方、受贈方雙方核實確認。
第三章 受贈物資調配與使用管理
第七條 根據受贈物資的不同形式和功能,分別由相關歸口管理部門實施具體使用和管理。
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的口罩、消毒液、測溫儀等捐贈物資由市教育事業(yè)發(fā)展服務中心學生健康服務科進行統(tǒng)一管理。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的教育平臺、課程、課件等捐贈物資由市教育事業(yè)發(fā)展服務中心裝備管理科進行統(tǒng)一管理??h區(qū)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接受的捐贈物資由縣區(qū)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自行確定管理科室。
第八條 實物類捐贈物資發(fā)放時,需做好發(fā)放記錄,建立管理使用臺賬。
第九條 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有權決定捐贈物的使用范圍、期限、頻率,不向捐贈者進行任何使用范圍、期限、頻率的承諾,捐贈者也不可限定使用范圍、期限、頻率。
第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理、占用受贈物資的單位或個人,將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盤錦市教育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。
盤錦市教育局
2020年2月15日